歐盟議會內部的研究部門智囊團歐盟議會研究服務局(European Parliamentary Research Service)在 4 月發布了一項新的研究報告,指出雖歐洲的加密貨幣在法令制定上相當積極,但原先使用的反洗錢框架已過時,提出了擴大監管及說明投資風險等建議。
歐盟議會在定義加密貨幣合法性方面一直以來都相當積極。該議會早在 2018 年就採用了現今的第五洗錢防制指令(AMLD5) 加密貨幣治理框架,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和加密資產託管商需向監管機構進行註冊,並證明自身的服務符合 KYC / AML 規則的要求。
但在最近,歐盟議會研究服務局發布一項新的研究報告,其研究人員認為,與更高的國際標準,如防治洗錢金融行業工作組織(FATF)相比,AMLD5 框架現在已經過時了,應採用更先進的標準。
報告中稱道:
為使歐洲 AML / CFT 框架與加密產業中的現實保持同步,歐盟可以考慮採取更多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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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監管範圍
報告中的第一條建議涉及擴大 AML / CFT 框架的監管範圍。首先,研究人員觀察到平台代幣數量「大幅增長」,並建議將私人發行的代幣作為加密貨幣的子類別。
並提到一些加密產業延伸的企業實體,包括幣幣交易的交易所、參與加密貨幣籌資活動的金融機構和中心化交易平台,在當前的框架下並未涵蓋進去,研究人員建議將重點放在這個利基市場中的實體上,才能實踐更好的 AML。
同時,該報告還建議需密切監視加密貨幣礦工的活動,因非法行為者可以輕鬆利用挖礦產業進行違法活動,報告指出:
如今出現了代幣,這些代幣並非總是需要大型的礦場才能來開採,可以在家裡運行一些簡單硬體裝置來進行,就目前而言,這樣的挖礦可以由任何人進行,當然也可以由犯罪分子設置進行。
報告繼續稱道:
根據定義,新開採的硬幣是「乾淨的」,因此,如果有人,如銀行,願意將其轉換為法定貨幣或其他加密資產,則產生的資金也將是乾淨的。
最後則表示監管的第一步可能是嘗試確定該技術的用途,如果經證明出是有盲點的,則隨後應該要採取適當的對策。
有趣的是,研究人員斷言,代幣開發者和非託管錢包提供商不應受到反洗錢程序的約束,因為它們僅提供技術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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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投資風險
報告中表示,加密貨幣價格波動較大,且尚未證明其在市場波動具有彈性調整能力。如 3 月 12 日至 13 日的加密貨幣血洗日,因新冠病毒(COVID-19)全球大流行的影響,比特幣價格下跌了 50 % 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加密貨幣與現有金融市場有許多類似之處,但數位資產事實上與傳統金融法律無法兼容。因此研究人員建議經營加密貨幣投資組合的金融機構採用更透明的方法:
加密資產沒有資格作為 MiFID II 金融工具或 EMD2 電子貨幣,因此,它躲開了所有歐盟金融法規的約束,歐盟至少應制定適當的風險揭露要求,以便投資者和消費者可以在對這些加密資產投入資金之前,意識到潛在的風險。
* 註 1: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 II)從 2018 年 1 月 3 日起執行,為歐盟的金融改革方案之一,其規則幾乎涵蓋了歐盟內的所有交易,從銀行到投資機構、交易所、經紀商、對沖基金和高頻交易者。強調「最優執行」及「透明度」等原則,旨在促進歐盟形成金融工具批發以及零售交易的統一市場,同時在各方面改善對消費者的保護。
* 註 2:第二電子貨幣指令(EMD2) 將電子貨幣定義為以電子方式存儲的貨幣價值的東西,並以發行人與接受方之間的付款交易為目的而對發行人提出的索賠為代表。
由此可見,加密貨幣不容易適應現有的金融法律體系,因此對投資者帶來更大的風險,研究人員發現在現行法規下允許金融機構從事加密資產交易存在著問題:
目前,歐盟金融法律並未禁止金融機構持有、獲得對加密資產的敞口或提供與加密資產相關的服務 ,如果金融機構決定將其記入資產負債表或從事涉及它們的活動,則它們很可能會面臨巨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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