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律師、專欄作家,筆名果殼,長期關注區塊鏈產業發展,也是該領域法律議題之專欄作家。
日本幣寶交易所於7月12日遭到駭客攻擊,幣寶台灣也被波及,目前已經凍結投資人的帳戶功能,僅剩下登入查詢資產餘額的功能。尤其是暫停出入金讓幣寶部分用戶產生恐慌,認為此舉有侵害到自身權益,因此已有不少用戶在社群中進行組織,議論紛紛尋找各種維權的方式。
今天的事件涉及的是加密貨幣交易所糾紛,也不會是最後一次,這篇文章,除了分析實體法的問題,我真正想談的,是若未來再度發生,投資人可由何種途徑解決?有什麼事情是未來該做的?
事件始末 — 節錄動區相關報導:
日本幣寶交易所於7月12日遭到駭客攻擊,日本該交易所損失共30.2 億日圓(約 8.64 億新台幣)。日本幣寶也因此凍結投資人的帳戶、接受調查,然而原本號稱獨立運營的台灣幣寶也跟進了。
幣寶台灣公告表示:
「由於BITPoint海外交易所也有受害,尚無法確認有哪些海外交易所。」
幣寶台灣已經逐步暫停所有服務,指出是為了「配合日本調查,以及保障用戶的加密貨幣資產安全」,同時,該交易所並沒有給出恢復服務的時程表。暫停的服務包括加密貨幣的轉入及轉出服務、停止新客註冊申請及銀行綁定作業、停止台幣充值/提現服務,並在 7 月 23 日暫停了加密貨幣買賣交易服務。
這些舉措,可以說全面停止幣寶用戶使用帳戶,讓用戶的資金卡在交易所中,因此當然會引起用戶的不滿跟抱怨。
這裡最大的爭議是:幣寶台灣交易所,因關係企業幣寶日本交易所被駭而忽然關閉交易所出入金功能,導致帳戶無法正常使用、資產無法領出,有無產生相關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因為欠缺足夠事實證據,無從評析,因此我這邊只討論民事責任以及未來主張權利的可能途徑)
使用者條款
一般來說,加密貨幣交易所根據與用戶訂立的合約精神,當然要提供可正常交易使用的帳戶服務,但在例外狀況,到底凍結帳戶會不會導致違約,這要從使用者條款來看。我看了幣寶公開的使用者條款,規範了交易所與使用者間成立的契約。其中比較關鍵的有兩個部分:
帳戶管理
您同意幣寶在下列任一狀況,但不僅侷限於下列狀況下,得立即終止或暫時停止您對本網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使用權利:
基於法律執行或是其他政府機構的要求,一旦幣寶被要求採取法律行動,將由幣寶全權決定。
其他事項
基於不可抗力、法律或政策的變化或其他非幣寶所能控制的因素,致幣寶不能履行本網站服務時,幣寶亦可隨時停止提供相關的服務。
當用戶進入和使用幣寶服務和本網站的情形,就會適用到這份使用者條款中。到底,幣寶凍結帳戶行為是否符合使用者條款,還是違約?
台灣幣寶宣稱,此舉是為了「配合日本調查,以及保障用戶的加密貨幣資產安全」,但留有討論餘地的地方包括:
- 條款中的「法律執行」要如何解釋。
- 「其他政府機構的要求」是否包括日本的執法機構。
- 母公司交易所被盜取、伺服器系統共用等原因,是否該當條款中的「不可抗力因素」,致幣寶不能履行服務。
這些實體問題都會是未來法律攻防、舉證上的重點。然而實體法上的攻防是一回事,循何種途徑主張更是另一個關鍵。
加密貨幣交易所糾紛:三不管地帶
選擇主張權利的途徑也很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自己找律師提出告訴。但問題是訴訟的各種成本很高昂,縱使用集體訴訟的方式,也往往不敷成本。因此,有必要於訴訟途徑外,提供一具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的機制。
如果能有公部門的角色介入協調、以更簡便快速的方式讓當事人達成調解,其實是更好的方法。例如消費糾紛,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提起申訴,申訴無果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金保法)也有類似規定,更設有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金融投資糾紛,這些設計確有助於消費者\金融消費者能更有效率的解決與業者的糾紛。
– 圖片來源 –
我看到有不少幣寶投資人積極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消保會提出申訴,然而,這邊涉及的加密貨幣交易所投資爭議,按照目前的法制,我估計很可能是三不管地帶,而必須自求多福:
投資人非屬消費者
向消基會申訴這條路在法律上有一個障礙 ,按照現行主管機關的法律見解,消費者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不包括投資人。
理由是:投資之本質具有風險,投資人以迅速累積資本為目的之射倖性交易,與消費係以生活為目的,在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所為滿足人類慾望之行為有別。
2008年的金融風暴,不少台灣民眾購買銀行銷售的連動債(衍生性金融商品),造成了龐大損失的糾紛,最後也被認定不屬於消費事件,而無消保法適用。而加密貨幣交易所的用戶,性質上被認定為投資人應該是沒有疑義的。
加密貨幣交易所不是「金融服務業」
按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然後我們發現,加密貨幣交易所並沒有經金管會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他本身又不是銀行或證券業,因此最終的結果是,金保法的保護規定,幣圈投資人難以適用,幣寶用戶也無從申請金融消費評議。
最後,公平交易委員會是可以受理民眾的檢舉,但其本身並無消保會或金融評議中心的糾紛調解機制,最終檢舉民眾得到的回覆函,很可能是「本案屬單一非經常性交易糾紛,原則應循民事救濟」的結果,對於案情解決無直接幫助。
建議:擴大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涉及加密貨幣投資的糾紛越來越多,首先是詐欺、傳銷騙局,這些除了從刑法詐欺罪去處理外,對於投資人的保護與求償機制,目前是不足的。另外縱使是正常的加密貨幣投資案,仍舊爭議頻傳,(如我前文提到的:「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的權益在哪裡?」 — COBINHOOD 事件的三個啟示)。
未來,STO會入法成為證券法規體系的一環,預期將有更多以區塊鏈為基底的金融商品出爐。
我認為如今時機已成熟,建議主管機關,或可考慮擴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將如幣寶這般加密貨幣交易所納入其中,以解決如今的三不管地帶問題,也避免往後更多投資糾紛發生投資人求助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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