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虛擬貨幣詐騙案激增,但協助詐騙集團行騙的個人幣商卻難以起訴,法務部為了彌補漏洞,正研擬修正《洗錢防制法》,若幣商無填寫「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書」、送交金管會存查,違法提供服務的話,最重將判刑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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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補充:花蓮市民代表會主席「扮幣商洗錢」利潤抽8%!涉吸收全台詐騙金流)
據自由時報報導,依刑事局打詐中心統計,近四年來,利用虛擬通貨詐騙的案件,財損金額已超過新台幣七億元。詐團雇用的取款車手,很容易被查獲,加上洗錢防制法已予金融業者更多「KYC」義務,導致人頭帳戶開戶、取款門檻更高,這些都成為詐團犯罪障礙。
個人幣商難受法律制裁
為此,詐團將觸手伸進虛擬貨幣圈,把假投資的被害人,帶去和指定的個人幣商交易,比如簽約申購 USDT、BTC、ETH 等主流虛擬貨幣,再誘騙下載指定 APP,把虛擬貨幣轉進轉進 APP 內帳戶,讓投資客以為完成虛擬貨幣交易。
然而,這些虛擬貨幣其實仍在詐團的實質掌控中,等到被害人想獲利了結出金,才發現錢已拿不回來,即便立刻報警,仍為時已晚,虛擬貨幣早已轉了好幾層,變成現金被詐團領走。
檢警即便追查到幫詐團協助交易的個人幣商,但他們已有教戰手則,幾乎都會抗辯稱自己只是協助交易,賺取手續費,並未和詐團合作,屬於不知情第三方。
就算這些個人幣商說詞可疑,疑似詐團共犯,但若無洗錢或幫助詐欺的確切證據,檢方會難以起訴,只能依照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的「未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移送金管會裁罰 5 萬到 100 萬元,不會遭到法辦、面臨坐牢等刑罰。
擬修法令幣商負刑責
法務部為了彌補漏洞,正打算修正《洗錢防制法》,要求幣商在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之前,必須填寫包括公司、負責人、實際受益人、防制洗錢專責人員、虛擬通貨業務項目等資訊的「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書」,且還要交給會計師複核彙總意見簽名,沒有營業登記的個人幣商幾乎無法達成。
幣商必須填寫遵循聲明書,送交金管會存查,若在無法遵循聲明的情況下,逕自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法務部將開鍘,最重判刑 2 年,另外,若幣商被查到為詐欺或洗錢共犯,還可另行處罰,法務部盼藉此提高門檻,避免違法幣商躲避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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